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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不得再主张窝工损失。裁判理由: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,横店公司在施工中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;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中,横店公司对窝工损失也没有作为施工成本予以主张,其表示窝工事实发生时未予提出的原因是出于合作考虑,该种情形亦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。案件索引:(2017)最高法民终671号实务点睛: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完毕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,即可视为在双方之间就工程最终造价达成了“默示的意思表示一致”。如承包人事后仍向发包人主张施工期间的窝工损失,则不但有违契约精神,且会增加不必要的司法成本。故对于工程竣工结算后提出窝工损失索赔之请求,《计价规范》和司法判例均不予以支持。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第9.14.6项规定:“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,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。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,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,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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